民法 首页 / 民法 / 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必考重要考点复习(1)
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必考重要考点复习(1)
时间: 2018年07月07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未知 浏览:3678 次
导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上一篇: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必考重要考点复习(2)
下一篇:成考专升本知识点精讲:民法串讲笔记(3)
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0条评论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立即登录
在线学习

揭秘成考考试技巧

成考考试技巧

7课时 132分钟0人学习

学位英语

学位英语考试辅导视频

18课时 709分钟0人学习

高起点英语

高起点英语

32课时 1500分钟0人学习

专升本英语

专升本英语

30课时 1142分钟0人学习

高起点语文

高升专/本:语文;适合报考高升专,高升本的考生

21课时 705分钟0人学习

成考教材

新版全国成人高考应试专用教材 / 专科起点升本科 /英语

市场购买价:¥38.00

会员价:¥38.00

新版全国成人高考应试专用教材 / 专科起点升本科 / 政治

市场购买价:¥35.00

会员价:¥35.00

新版全国成人高考应试专用教材 / 专科起点升本科 / 高数(二)

市场购买价:¥35.00

会员价:¥35.00

新版成人高考(高起点)英语教材

市场购买价:¥38.00

会员价:¥38.00

(专升本)语/英/政/真题/小手册全套共5本

市场购买价:¥135.00

会员价:¥135.00

专用版(高升专/本) 语/数/英/教材共三本

市场购买价:¥100.00

会员价:¥100.00

(高升本) 语/数/英/理化综合共四本

市场购买价:¥142.00

会员价:¥142.00

(高升本) 语/数/英/史地综合共四本

市场购买价:¥142.00

会员价:¥142.00

技术支持:广东成教网技术支持部 法律顾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刘红丽律师 广州成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67号B栋3楼 (7号梯或3号梯)

© 广东省成人高考网-广州成考网-广东成考网-广东成教服务网 v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601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