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未成年人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定的范围和顺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约略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4)自然人的户籍:是户籍管理机关记载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的自然状况的基本法律文件。
(5)合伙的法律特征:
①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
②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③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只出资金、实物或技术而不参与经营、劳动,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的,共同负担合伙风险。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权利。②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③分离合伙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