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部描述作弊的电影《天才枪手》热映。在我们惊叹学霸组织作弊最后也要负法律责任的时候,身边的考试作弊现象亦屡见不鲜。国家规定的考试不仅是对知识的检验,更是衡量评价的标尺之一,参考者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赋之诚信,否则不仅要负刑事法律责任,还要一生都带着违法替考的污名。近日,普陀法院对审理了一起胞妹替代胞姐考试的案件。
2017年10月29日中午12时许,“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考点之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二中的一个考试教室里,监考老师发现有人替考并立即报警。原来是王慧代替自己的姐姐参加了政治、英语和高数的三门成人高考考试。然而细看姐姐王艳的身份证件照片与妹妹年纪相仿,但脸型和长相都不太相似,这才被监考官发现端倪。
据王艳称,大专文化的她想读专升本课程,将于10月28、29日两天参加“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而不巧的是她刚在当月20日生下孩子,目前还在坐月子期间。她感觉产后身体透支,身体无法承担高强度的考试,便向同胞妹妹王慧求助替考。而妹妹在姐姐的再三恳求下,出于姐妹情深,便答应替姐代考。
2017年10月28日上午8点多,王慧拿着姐姐王艳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前往位于曹杨二中的考点参加当日的考试。28号上午的政治考试和下午的英语考试均未被考官发现。带着侥幸心理的妹妹王慧继续参加了第二天的最后一场高数考试。没想到在最后交卷时,被监考老师揪出是替考,遂被带至公安机关调查。还在家奶孩子的姐姐王艳接到民警通知后,又急又悔,立马前往派出所自首。
姐妹二人坦言,二人原本合计着就算被抓到替考也就最多判零分,取消考试资格。天真的姐妹两人完全没想到“替代考试罪”早于2015年1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正式施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8年2月7日,普陀法院审理认为普陀检察院指控王艳、王慧二人涉嫌代替考试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最终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王艳、王慧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文均采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