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与法人的特征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法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人的设立目的、宗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二,法人设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所谓必要的财产
(1)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意志是通过法人机关来形成,并通过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表示出来的。法人机关的特征是: ①法人机关设立的依据是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②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 ③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民法通则》以法人目的和任务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是营利法人,其成立必须经核准登记。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是否按照《公司法》设立为标准,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能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只有在为行使职能的需要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时才称为法人,它以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时,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机关法人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机关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其独立的经费承担。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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